蜂膠能“治糖尿病、艾滋病”?江西曝光6起“坑老”騙局
大江新聞訊全媒體記者王琴紅報道:2025年,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針對老年人藥品、保健品市場開展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。此次行動依法查處一批“坑老”“騙老”案件。10月15日,記者注意到,曝光的6起典型案例中,涉事商家包含日化用品店、健康食品店、醫藥公司、養生館、醫療器械公司等,通過夸大產品功效、虛構治療作用等手段誘導老年人消費,累計罰款超70萬元,有力維護了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1.夸大益生菌功效宣稱“抑制癌細胞”
涉事商家
撫州市東鄉區兵秀日化用品經營部
案情介紹
撫州市東鄉區兵秀日化用品經營部(下稱當事人)對一批主要針對老年人群體的產品,包括“白云山維一植物精油”“紅景天精氨酸膠囊”“鐵皮石斛益生菌”“接骨木莓益生菌”等進行功效宣傳,如:“接骨木莓益生菌”具有淡斑美白、滋養肌膚、提高自身的免疫力、止血、抗輻射、抑制癌細胞等作用。
經查,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該案對普通食品或保健品進行虛假、夸大宣傳,聲稱能治療疾病,欺騙老年人購買超出實際需求的高價食品、保健品,當事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罰款20萬元。
2.把普通飲料吹成“治病神藥”
涉事商家
新余市渝水區賽凌自然健康食品店
案情介紹
新余市渝水區賽凌自然健康食品店(下稱當事人)組織員工到居民小區開展免費測量血壓活動,通過活動吸引老年人群體顧客進店體驗其產品,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播放PPT以及講解“細胞食物100問”等方式,向老年人宣稱一款由上海賽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賽鼎“CELLFOOD”江蘺飲料存在治療疾病等功效。
經查,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為普通食品,無前述治療功效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新余市渝水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罰款21萬元。
3.借短視頻引流謊稱普通食品能“減肥”
涉事商家
江西穩妥醫藥有限公司
案情介紹
江西穩妥醫藥有限公司(下稱當事人)在國內有關短視頻平臺上推廣引流消費者,從而獲得客戶資料,再通過公司售后服務部座機電話、員工的個人手機和微信等方式聯系消費者,利用公司統一話術及網店售后服務+營養顧問+營養老師模式層層推廣,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推銷祛濕貼,益生菌,蛋白棒、固體飲料等產品,并宣稱具有減肥功效。
經查,當事人所銷售的上述產品均為普通食品及保健品,并不能起到減肥功效,也不能代替藥品功效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當事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萍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,罰款15萬元。
4.吹噓蜂膠能“治糖尿病、艾滋病”
涉事商家
安福縣福興養生保健館
案情介紹
安福縣福興養生保健館(下稱當事人)組織老年人聽課,通過播放視頻、現場宣講等形式推銷一款名為“聯峰牌蜂膠軟膠囊”的產品,宣稱蜂膠軟膠囊具有抗病原微生物、抗腫瘤、治療糖尿病、治療艾滋病、蜂膠為百病之藥等功效。經查,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為保健食品,并無其宣傳的疾病治療效果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安福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,罰款9萬元。
5.夸大靈芝孢子粉暗示“加量見效”
涉事商家
江西豐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
案情介紹
江西豐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當事人)通過在店內宣傳體驗區組織老年人開展活動,播放視頻及現場宣講等方式,向老年消費者宣傳其所售的保健食品“國豫堂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”(保健功能僅為“有助于增強免疫力”)具有“使血壓正常、改善睡眠、大小便規律、緩解腳痛、改善夜間少尿、改善體質”等功效,并暗示“加量服用效果更好、現場體驗者均獲改善”。
經查,當事人所銷售的上述產品為保健食品,且無法提供其宣傳內容真實性的合法有效證明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,罰款4萬元。
6.發雞蛋誘老人體驗激光治療儀稱“不得癌癥”
涉事商家
鷹潭享年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
案情介紹
鷹潭享年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(下稱當事人)銷售華夏百川中頻激光治療儀(二類醫療器械),通過在門店發放雞蛋等小禮品來吸引老年人上體驗課,供老年人免費體驗。同時在體驗課上播放視頻講解,宣傳產品功效。
當事人在宣傳視頻中虛構公司領導王總,向顧客宣稱華夏百川中頻激光治療儀具有凈化血液、活化細胞、調理植物神經等8大功能,其中最大的功能是凈化血液,長期堅持,不得癌癥,其宣傳內容與儀器適用范圍不一致,存在對產品功效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。
法律依據及處罰
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(2019年修正)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虛假宣傳行為,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,貴溪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,罰款2萬元。
